出自: 上传时间:2012-10-04 点击次数:2524次
(第六届理事会讨论文件▍拟作者:互正超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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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会为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学会的资金为本学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其他机构和未取得合法授权的个人不得侵占。学会的财务由本学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独立管理和运作,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三条 学会的收支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会聘请的专职财务人员承担。财务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财务管理条例管理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学会设财务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代表理事会负责监督本学会预决算的制定和执行。财务长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学会会计由具有国家认可会计资格的专业人士出任,或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会计公司负责。会计由财务长和秘书长会商后由秘书长聘任;出纳由秘书长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的工作接受秘书长领导,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会的财政(会计)年度周期为从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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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会的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学会会员所交会费;
2. 团体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
4. 承接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项目经费;
5. 银行存款利息;
6.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学会的所有收入必须进入学会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放在学会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主要由秘书长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均有义务和责任协助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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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会的支出由以下部分组成:
1. 组织活动的费用;
2. 会议费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学会工作会议等);
3. 邮电及通信、门户网站策划开发建设费用;
4. 宣传、广告、出版、印刷费用;
5. 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费用;
6. 交通费用;
7. 市场拓展、公关、礼品等费用;
8. 会员服务费用;
9. 学会专职人员的薪水、福利、保险和兼职人员的补助费用;
10. 学会专职人员及相关人员差旅费用;
11. 劳务支出;
12.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
13. 学会所设奖项的奖励金;
14. 实施所承接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项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15. 其他可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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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对本会会员服务及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的发展,不得作为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 学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学会预算。
第十六条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由其通过组织活动筹措。
第十七条 学会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开支从学会财政中支出,待遇标准参照社会薪酬水平、根据学会的薪酬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会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表,经财务长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长根据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预算,负责预算范围内项目支出审批。对于预算外突发性支出项目,单个项目总额在一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执行;单个项目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单个项目金额在拾万元以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所有预算外项目支出须知会学会财务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临时委托的有偿专门项目的支出不在上述范围内,但支出不得超出相关项目的经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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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将财务月报和年报及周报送学会理事长、财务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和财务长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有关本学会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一个财政(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决算并给出决算报告,报财务长审核,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年度财务状况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须在财政年度(与学会财政年度起止期限一致)结束后45天内将该年度的收支状况报送学会财务长审查,财务长审查报告将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专业委员会收支状况须向所在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学会账目进行审查外,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直接查看学会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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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属违规行为,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罚:
1. 不按学会财务规定支出和报销经费,虚报或多报支出经费;
2. 没有开具合法票据;
3. 从合作伙伴处拿取回扣、收取好处费或报销票据;
4. 学会的经费、收入没有入到学会银行账号;
5. 私立银行账号;
6. 贪污、截留或挪用学会经费;
7. 活动结束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结账或逾三个月不结账;
8. 其他有违国家有关规定或有损学会和会员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违规行为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1. 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
2. 如违规者系学会专职人员,给予罚款、降薪降职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的处罚;
3. 如违规者系理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监事会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当事人职务等处罚;
4. 追回上述违规者所有不当得利;
5.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 如违规者系学会以外的合作单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对学会内部违规者进行处罚的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长、副理事长过失的处罚,由监事长执行;对秘书长过失的处罚,由理事长执行;对其他违规者过失的处罚,由学会秘书长执行。处罚结果均须以文字形式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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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