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上传时间:2012-10-04 点击次数:2203次
(第六届理事会讨论文件 ▍拟作者:互正超媒)
║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应考虑到不同学术研究和技术生产领域的适当比例,确保其广泛的代表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界别及其人数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组织管理条例》规定。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者除外)、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但要经过参选。
第四条 学会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其决议程序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 副理事长分为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名誉副理事长。对学会有重要贡献并且在业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为名誉职位,不进入理事会,但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任期同理事会任期,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常务理事会设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学会重要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方案交由常务理事会表决,或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就某项议题进行决策。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设9人,其中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当然成员,其余7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其中须包括1名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委员会会议及成员参会费用列入学会年度预算。
第七条 为有利于学会工作的开展,设立团体理事职位和独立理事职位。团体理事职位由有关团体会员派代表全权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团体理事和独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参考《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组织管理条例》)交纳理事会费。出任团体理事的代表应是本学会高级会员或尊最会员,可以参选学会的任何层级的理事职位,而独立理事不得参选学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职位。
║
║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须提交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当30名以上(含)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8名以上(含)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出席会议总人数五分之一的理事(常务理事)(含)提议将某议题列入议程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长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发言。
第十六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延长或变更理事会任期、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理事长或其委托人正式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所在机构的学会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届满时,须填写“理事述职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出勤不满足第十九条的规定,或其相应机构个人会员人数不满足参选时的条件时,经监事会确认后,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当理事触犯《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章程》和《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个人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确认后,其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当专业委员会(分会)届中被撤销或合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当专业委员会(分会)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分会)参加理事会的理事资格暂停,如同时担任常务理事,则常务理事资格亦终止。
第二十六条 以代表所在的团体机构的名义担任理事会职位时,如该机构未按规定时限交纳理事会费用时,其职位即终止,且当届内不予恢复。
第二十七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当理事长连续半年不在国内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监事会确认后,理事长资格即终止,由监事会公布并启动更换理事长程序。理事长资格终止后,其以理事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九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学会规章时,由理事会启动解聘程序,并由理事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秘书长离职或被解聘后,其以秘书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三十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理事长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当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如被处罚者对新处罚决定仍有异议,则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
║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缺位时,由得票最多的副理事长继任理事长职务,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如果得票数在前且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多于一人,则由常务理事会对这些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投票,以决定继任者,到会常务理事简单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界别分别补选。名誉副理事长被终止职务后,不进行补选。秘书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
第三十四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分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其职位在该专业委员会(分会)中有变化时,由该专业委员会(分会)决定是否更换该理事。如更换时,由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六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分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一人可申请理事职位,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增补。被暂停理事资格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整改后被评估合格时,可重新推荐其主任(理事长)或秘书长一人出任理事,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体机构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机构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当理事会有缺额时,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界别分别补选;当常务理事会有缺额时,由理事会按界别分别补选。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