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上传时间:2012-10-04 点击次数:2794次
(第六届理事会讨论文件 ▍拟作者:互正超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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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 则
为明确本学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以及与选举有关的规则,根据本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学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构成、任期等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选举委员会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选举职位的设立、人数及布局
1.理事会应设选的职位为: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副理事长中包括常务副理事长和名誉副理事长。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职务。对于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卸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名誉称号。
担任名誉职务者不进入理事会,但可以列席理事会。
2.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学会的团体会员,也是当然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3. 常务理事和理事职位分为个人职位和团体职位。独立理事职位须由个人亲自行使相应职权,不可委托他人行使。团体职位可由该机构推举选派的全权代表行使相应职权。
4.秘书长一职可以由团体会员推举授权产生,也可以来自个人会员层面,而且是学会的理事。
5.为简化选举程序并保证各界别会员聚合分布的代表性,理事选举按各界别会员的当期发展总量(或可以落实执行的预期发展总量)布局名额,而独立理事与团体理事之比重为3:7。
设当期会员(晋学会员除外)发展的量为Ä,那么具体布局的理事量化指标Ë如下:
50<Ä≤100 → Ë=100%Ä
100<Ä≤200 → Ë=80%Ä
200<Ä≤400 → Ë=70%Ä
400<Ä≤800 → Ë=60%Ä
800<Ä≤1600 → Ë=50%Ä
1600<Ä≤3200 → Ë=40%Ä
3200<Ä≤6400 → Ë=30%Ä
6400<Ä≤12800 → Ë=20%Ä
12800<Ä〈∞ → Ë=10%Ä
6.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及副理事长选举对象重点落实在高校、科研院所和IT企业内,同时在其他界别列席的副理事长席位不得超过副理事长总席位的二成。
第四条 候选人的产生
1.本学会会员(晋学会员除外,下同)可在选举委员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选本条例第三条第1款所列职位,但须符合下述参选条件及列出的参选界别要求。
2.当团体会员须要参选团体理事时,其所在机构的个人会员须达到一定的数量,须有非晋学会员至少30名拱其位(而4名晋学会员也可等同1名普善会员计)。团体会员参选理事须授权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与个人会员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专业委员会(分会)可推选不多余2人参选学会理事,该参选人应为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分会理事长)或秘书长。
4.本学会高级会员且在地方学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职务者,可以个人名义参选学会理事。
5.名誉理事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
6.申请参选者须通过纸质载体完整填写参选申请表(下载打印)。
7.申请参选独立理事(不包括名誉理事)须得到非同一团体会员内10名以上高级会员的网络在线(学会网站)推荐。如10名以上会员代表推荐(填写推荐表提交)某会员参选理事,且被推选者表示接受推选,那么被推荐者亦可成为参选人。
8.申请参选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或秘书长者须得到非同一团体会员内15名以上(含)高级会员的网络在线推荐。如有15名以上(含)高级会员推荐(填写推荐表提交)某会员参选上述职位,且被推选者表示接受推选,该被推荐者亦可成为参选人。
9.当超过30名理事联名提出前任理事长任学会名誉理事长动议时,则该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10.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被提名人为正式候选人。
11.参选人通过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后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五条 参选人资格限定及对参选人资格的审查
1.参选者须满足会龄要求:理事长会龄5年以上,执行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会龄4年以上,副理事长会龄3年以上,常务理事会龄2年以上,理事会龄1年以上。名誉副理事长须是本学会会员,会龄10年以上。
2.有下列情形中任一款的个人会员不得参选第三条第1款中所列相应职位:
(1)在上届理事会中因违反学会规章而被除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
(2)上届理事会中至少有一次未通过本学会评估的专业委员会所推选的理事参选人;
(3)有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或严重不端行为者;
(4)申请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或有严重失实者。
甄别和审查工作由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负责。
3.因连续担任两届的现任理事长不得参选下任理事长,已连续两届担任副理事长职位者不得参选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4.已担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职务者不得参选理事长职位。
5.已担任其他社团的二个以上(含)副理事长(副会长)职务者不得参选本学会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6.参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者不得同时参选秘书长职位,参选秘书长职位者不得同时参选理事长及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职位。
7.同一团体会员(法人)最多一人参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8.在党政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务者参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职位时,须有该参选人上级单位的同意任职函。
9.团体会员推选的团体理事职位和独立理事职位同时选举。
团体参选理事和个人参选理事职位须出示机构单位填写的参选申请和推荐函并承诺交纳的理事费用。理事每年交纳人民币3000元(起),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人民币5000元(起),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人民币10000元(起),常务理事长以上级别的单位每年交纳人民币20000元(起)。
10.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选举规定
1.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次进行选举;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誉理事由新产生的理事会依次进行选举。
2.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代表参加选举其结果方有效,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参加选举其结果方有效。
3.理事选举按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
4.除名誉职务候选人外,其他候选人均应到会,如不到会则候选人资格自动失效。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候选人须在选举投票前发表参选讲话,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还须回答选举人的提问。
5.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当选后是当然的理事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须先当选为理事。理事长候选人落选后可参选名誉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常务副理事长候选人落选后可参选理事及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落选后不可参选理事会任何职位。
6.参选人在参选时须注明选择是独立理事还是团体理事。
7.选举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或转让。
8.选举人及候选人均不得有贿选或有妨碍公正选举的行为,对于行为严重者,由选举委员会给予处罚,并公告。
9.选举过程中遇到本条例未覆盖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根据章程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 选举程序
1.选举理事长:理事长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时当选。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投票,简单多数当选。若第二轮选举2人得票相同,则由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投票决定,如得票仍相等,则由该委员会主席裁决。
2.选举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得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的副理事长候选人根据会员界别和应选人数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如当选的该职位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再次按界别投票选举缺额部分。缺额部分候选人数为缺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第二轮选举在得票超过半数者中根据得票从高到低、按缺额依次当选。如本轮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按照第二轮选举办法继续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3.选举名誉副理事长: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的名誉副理事长候选人根据应选人数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不再选举。
4.选举理事: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的理事候选人根据界别和应选人数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如当选的该职位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再次按界别投票选举缺额部分。缺额部分候选人数的差额率不低于30%(差额人数不少于1人),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依次产生。第二次选举后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后当选的该职位人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本职位选举停止。
5.选举常务理事:得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根据界别和应选人数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如当选的该职位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再次按界别投票选举缺额部分。缺额部分候选人数的差额率不低于30%(差额人数不少于1人),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依次产生。如本轮选举后当选的该职位人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本职位选举停止。
6.选举秘书长:秘书长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时当选。如该职位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7.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的动议在得到到会会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时通过。
8.补选。当届中理事会各职位根据应当选的数量而出现空缺时,按理事会条例规定增补。
第八条 选举生效及就职
1.选举期间到当选理事会上任前,选举委员会接受会员代表及理事的质询或投诉,接受候选人申诉,并就投诉或申诉的内容进行处理。选举委员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对投诉或申诉的处理结果,并向投诉人或申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必要时,向全体会员代表及理事公布申诉或投诉内容和处理结果。
2.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后,选举结果即生效。新选举出的理事会就职时间另行规定。
3.新当选的理事长在就职仪式上发表就职演说。
4.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主席向当选的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颁发当选证书,证书由选举委员会主席签字,盖学会公章。秘书长、名誉理事聘书由理事长颁发,聘书由理事长签字,盖学会公章。
5.选举结束后,选票保留一年备查。
第九条 附则
1.监事会监事长选举方式同理事长选举方式,监事选举方式同理事选举方式。当选后,由选举委员会主席颁发聘书。监事会选举不区分界别。监事会人数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2.附件是本条例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条例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4.本条例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期间由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会后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