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上传时间:2012-10-04 点击次数:3567次
(第六届理事会讨论文件稿 ▍拟作者:互正超媒)届理事会讨论文件稿 ▍拟作者:互正超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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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制造、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或团体机构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科普性组织,是发展四川省计算机和互联网产业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其英文译名是Sichuan Province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字符是SPCF。本学会以会员制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致力团结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学术评价、职业培训和技能资格认定、计算机刊物出版发行等,为计算机和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提供终身价值服务,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学会倡导学术公正、诚信、独立和创新,激励先进,努力推动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的使命:为四川的信息产业和知识经济服务,为在川工作的与计算机学术、技能关联的人才提供终身价值。
第四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的常设办公地址在四川省省治——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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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2. 组织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3. 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4. 开展计算机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
5. 开展或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审和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以及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和职业技能资格认定等工作;
6. 表彰和奖励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
7. 组织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的展览;
8. 接受委托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9. 编辑出版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10. 促进民间及国际计算机科技交流,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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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的内涵与外延
在四川省内经营的与计算机业务相关的组织或团体,或在计算机及其关联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专业技能人士,以及其他领域对计算机应用与普及给以关注支持的单位或有兴趣的个人。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 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指一个人或是某个群体中的特定个体,与“集体、团体”相对,属于自然人范畴。在统计学、形而上学中,个体被视为"单独存在的"。
2. 团体会员(Group members),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构成的组织有机体,它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务能力的本级组织。
第九条 凡属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赞成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通过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网站(www.spcf.cn)自愿注册加入,随后经过学会审核通过,并以便利的非现金方式缴纳会费者,均可成为本学会的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定额标准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关于会员资格、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员义务和权益等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个人会员条例》和《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中途退会应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IC卡;会员如果六个月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续费,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本学会章程及条例或网站会员注册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禁令,则经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表决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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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学会设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等组织层级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和代表团体会员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常务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2. 选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3. 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提议,也可由至少30名会员代表、理事联合署名提出动议。动议经全体会员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备案同意后生效。学会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相关工作,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指认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延长或变更理事会任期、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当理事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时,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本章程行使其职权,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6. 决定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置;
7.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本学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管理规章;
10. 审议和批准学会工作计划;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座谈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创建和撤销专业委员会等重要议案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选举和一般议案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超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除学会规章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会议职能仅限于对学会的事务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动议。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的构成:
1. 团体理事和独立理事构成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
2. 团体理事授权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理事权利和义务,这位自然人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资格要求。团体理事从团体会员中孕育产生。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独立理事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必须为本学会个人会员中的高级会员或尊最会员;
2.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愿意承担学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3. 按照理事会约定出席理事会议,有时间保障参加理事会活动;
4. 具有民事责任和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5. 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 上届或本届理事;
2.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愿意承担学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3. 按照理事会约定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有时间保障参加理事会活动;
4. 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秘书长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如刑事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记录;
2. 为本学会个人会员中的高级会员或尊最会员;
3. 在计算机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学术造诣,有丰富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领导协调经验;
4. 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 专职,不得兼有其他学会或协会副职超过两个。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必须是团体会员推举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不接受独立理事参选担职;
2. 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如刑事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3. 本届或上届常务理事;
4. 为本学会个人会员中的尊最会员;
5. 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特殊情况可权变);
6. 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或协会的正职(首席负责人),也不得兼有副职超过两个。
第三十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为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应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民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检查监督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5.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6. 需要时,提名授予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含)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不得连任两届;执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须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具体职责及工作方式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组织管理条例》规定,选举办法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组织管理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设财务长一人,负责执行本学会财务收支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财务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运营、服务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及若干管理部门。工作委员会按学会理事会授权管理和处理学会有关事务,其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工作委员会和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由秘书长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学会运营和管理,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各部门、协调分支机构和学会附属实体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4. 聘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5. 根据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6. 提出对为学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组织进行表彰的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的薪酬和奖励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建议,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
1. 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其名称为“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未经学会明确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名称和使用学会标识,其简称和译名由常务理事会统一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专委标识。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2.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合并、撤销、换届选举及管理按照《四川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专业委员会可下设旨在内部分工的学组,但不得以学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对于尚不具备成立专业委员会条件的新兴学科,可成立专业组(Task Force)以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专业组的成立、管理、考核、撤销等程序参照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程序。
3.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但需要协助学会推动和发展会员。凡对某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感兴趣的本学会会员均可登记注册成为该专业委员会联系会员,而每一位会员注册的专业委员会数目不得超过三个。
4. 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室(主任)。
5. 专业委员会的每一次大型活动的策划及结果都要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并向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网站增值事业部]提交活动信息数据。
6.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其财务收支程序统一由学会核算完成。
第四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本学会在一定的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分会,行业分会的理事执行机构设在成都;同时,在四川省二级地市州设立地域分会(下简称分会)。分会和专委会的职能是交互补充的。分会具有横向型的地域性要求,而专业委员会则具有纵向型的行业学术深度延展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经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批准,分会、专业委员会可以挂靠业务关系比较紧密并给予支持的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通过具备本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的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而分会则通过该行业或辖区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是从学会的团体会员推举的受权代表中产生。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计算机学会隶属分会的营运管理纲要:
1. 分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其名称为“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分会”或“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市分会”。分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未经学会明确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四川省计算机学会”名称和使用学会标识,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标识。分会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四川省计算机学会隶属分会组织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2. 分会的建立、撤销、换届选举及管理按照《四川省计算机学会隶属分会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3. 分会可以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4. 分会的活动策划及结果都要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并向四川省计算机学会门户资讯[网站增值事业部]提交活动信息数据。
5. 分会的发展经费用于自身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专业学术无关的活动,其财务收支程序统一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核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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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为:
1. 会员会费;
2. 集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学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经费(包括业务盈利)必须用于对本学会会员服务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为红利分配。学会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会员公示,接受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财务长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关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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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或至少30名理事或会员代表可联署提出修改章程的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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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经国家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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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会徽标识诠释(见学会概况)。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计算机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于核准之日起生效。